不办理上海工商注册登记有什么隐患?


发布日期:2023-04-24

 现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上海的经济水平也在不断发展,也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创业开始在上海注册公司了,企业营业之初是需要进行上海工商注册的,如果企业没有办理上海工商注册登记会有什么后果呢?下面就由祝企小编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不办理上海工商注册登记的隐患。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明确了股权的变更属于应登记事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有限责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登记。而 1999年6月 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工商企字(1997)173号《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中,第十二条第二款虽然规定有“企业应当申请备案而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备案事项不发生法律效力。”但这一规定规范的对象为“公司章程修改或经理、监事、董事发生变动”而非股东、股权的变动,且该执行意见仅是一部门规章,作为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对此均未规定有授权工商局作出进一步规定的有关委任性规范,故不能以此作为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之依据。综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理解为对于办理股权转让而应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仅属于工商局作为行政管理机关的普遍行政管理行为,且也只是对股本股权业已变动的事实所作的事后确认。

  另外,股权转让合同业已发生法律效力,才有可能发生股权转让,再应在一定期间内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按此时间次序上的先后顺序,也不能以事后是否办理股权变动工商登记而回过头来否定原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受让人与出让人双方在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就股权转让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其自由处分私权的行为,故在法律、行政法规未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处理该类纠纷,审判实践中要切记公权不轻易干预、入侵私权的原则。当然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出让与受让双方可以另行约定以办理变更登记为股权转让生效的条件,如因出让方过错而未能办理变更登记的,受让方可要求其履行该义务,审理中,法院应以此为出让方就股权转让合同所负的缔约附随义务为由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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