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中外合资公司合同怎么拟定?
20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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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注册外资公司、或中外合资公司第一步就需要准备章程个合同的拟定,上海注册外资公司在合同中详细描述了各方的权利、责任等事项,此合同要经过上海商务委的审批生效,经过上海商务委审批的合同,可用于上海工商注册之用,上海普润注册公司有办理各种外资企业经验,长年服务外籍人士、企业在上海注册公司提供一条龙服务指导开业,以下是上海普润注册公司提供中外合资合同模本,仅供参考。

**(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

资合同 

合资方: 

甲方:河南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香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签字日期:2016 年 01 月 *日  

 1、**(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资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各方投资者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国其

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投资各方 

第一条 订立本合同的各方为: 

其中:甲方 

名称:河南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国别:中国 

乙方 

名称:*****(香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国别:香港 

法人代表:**** 

国籍:香港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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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法定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新元南路 **** 号。 

第四条 公司是中国企业法人,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法规及条例的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

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合营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

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范围:食品流通,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食品

添加剂、酒店用品、酒店设备、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健康咨询(不

得从事诊疗活动、心理咨询),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

业务),从事食品科技、医疗科技、医药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

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500 万人民币。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500 万人民币。 

其中:甲方以出资 275.0000 万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55.00%; 

乙方以境外人民币出资 225.0000 万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45.00%; 

第十条 注册资本 30 年内缴清 

投资方出资无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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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

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合营各方应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乙方责任: 

 1.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资金筹措; 

 2.为公司设立和筹建向中国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3.协助公司招聘和培训员工;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甲方责任: 

 1.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资金筹措; 

 2.为公司设立和筹建向中国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3.协助公司招聘和培训员工; 

选举、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 

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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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

一切重大问题,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外方委派 2 名,中方委派 3

名,董事任期为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由外方委

派。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

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

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

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该记录由公司

存档。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

议: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第八章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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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 3 人(不少于3人),包括 1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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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章 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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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遵循《*******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

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工会法》、《中国

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

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 

第十一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营年限为不约定,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算。 

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公司经营年限,公司应在距经营期满前

180 天向中国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董事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 183 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 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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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董事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合营各方按照投资比例进行

分配。 

第十二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四条 对本合同的修改,须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合营各方签署

书面协议,报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公司连年亏

损、无力经营,经合营各方同意,可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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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合营各方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

清其出资额,即构成违约,应承担合营各方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

定如期缴付或者缴 

清其出资额,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甲、乙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 

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 

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 

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 

济利益。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错,根据过错,由

合营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八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

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

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

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五章 适用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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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

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应提交法院解决。 

第四十一条 在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本

合同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七章 文字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 

第十八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及其修改均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于 2016 年 01 月 04 日由各方投资者在上海浦东

新区新元南路 *** 号签订。 

各方投资者承诺各方签署的其他商务协议与本合资合同不存在

冲突,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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